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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经营许可证

2015年8月31日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申请与受理,审查与决定,许可证管理,变更、延续、补办与注销,监督检查,法律责任,附则8章56条,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2017年11月7日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通过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,对《办法》进行了修改。

服务简介

Service

从事食品销售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,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

政策沿革: 原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公布,共 8 章 56 条,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;2017 年 11 月 7 日通过总局第 37 号令作出修订。

重要提示:该版本规章已于2023 年 12 月 1 日废止。现行有效依据为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)。

市场主体开展食品经营项目,需按照现行有效规定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,完成资料审核、现场核查,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。许可证设有有效期限,到期前需及时办理延续手续。

我司可协助企业梳理申报材料,全程代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、变更、延续、注销等相关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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